排烟风机房规范
排烟风机房的设置需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消防规范,确保火灾时有效排烟。以下是关键规范要点:

1. 机房设置要求
- 独立设置:应独立设置,不得与其他非消防设施共用机房(如空调机房、配电房等),确有困难时需采用耐火极限≥2.0h的隔墙和1.5h的楼板分隔。
- 防火分隔:机房围护结构耐火极限≥2.0h(隔墙)和1.5h(楼板),门为甲级防火门(向疏散方向开启)。
- 位置要求:宜靠近防烟分区设置,优先设在屋顶或建筑底层,排烟口与邻近安全出口距离≥1.5m。

2. 设备与安装规范
- 风机选型:需满足280℃高温连续运行30min的要求,且应设置明显标识。
- 风管安装:
- 排烟风管耐火极限≥1.0h(水平穿越防火分区或机房时≥1.5h)。
- 吊顶内敷设时,风管与可燃物距离≥150mm。
- 阀门设置:排烟风机入口处设280℃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,并与风机联锁关闭。

3. 电气与控制
- 供电要求:消防电源供电,末端切换(双电源或柴油发电机备用)。
- 控制逻辑: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,手动启停按钮需设在机房内和消防控制室。
- 接地保护:风机、风管等金属部件需可靠接地。

4. 安全与维护
- 检修空间:风机两侧留≥600mm检修通道,顶部距梁或设备≥500mm。
- 排水设施:机房内设地漏或排水沟(尤其湿式系统)。
- 标识要求:明显位置悬挂“排烟风机房”标识及操作规程。

5. 特殊场所补充
- 地下机房:需设机械补风系统,补风量≥排烟量的50%。
- 高层建筑:排烟风机宜分段设置,确保竖向排烟效果。

主要规范依据
- 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(GB 50016)
- 《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》(GB 51251)
- 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》(GB 50116)
注意:具体设计需结合项目实际并报当地消防部门审查。建议由专业消防工程师进行复核。